擬上市公司五大個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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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責任公司上市的必經之路,其中涉及的股權轉讓、吸收外部資本、實施股權激勵、留存收益轉增和對賭條款適用,是地稅機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必須管控的五個環(huán)節(jié)。
風險點一:低價或平價轉讓股權 股改前后股權轉讓較為頻繁,自然人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或機構后,應依法就其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個別自然人股東為達到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往往低價或平價轉讓股權,導致個人所得稅明顯偏低。 【典型案例】W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披露,2010年12月17日,自然人股東A與B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向其轉讓公司股權20萬股,轉讓價格為2元/股,轉讓價款為40萬元,此次股份轉讓后,A不再持有該公司股份。但是,該企業(yè)同期發(fā)生類似業(yè)務顯示,其股權轉讓價格并不是2元/股。比如,2010年12月8日,該公司自然人股東C與山東某礦業(yè)有限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向其轉讓股權120萬股,轉讓價格為8元/股,轉讓價款為960萬元。也就是說,2元/股的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正常交易價格8元/股。 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第十條規(guī)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因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guī)定,核定自然人股東A與B的股權交易價格應為8元/股。
風險點二:新股東高溢價增資擴股 增資擴股是注冊資本增加的一種方式,新股東投入資金增加注冊資本,原個人股東為回避高溢價股權轉讓,會要求新股東先單方高溢價增資,產生巨額資本公積,再由原個人股東單方將該巨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金。在這種情況下,資本溢價已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資本公積了,而是形成了股東之間捐贈行為,自然應判定為應稅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典型案例】X公司原有A和B兩個自然人股東,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A出資60萬元,B出資40萬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東C對X公司增資300萬元,其中20萬元為實收資本,28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2012年3月,公司準備將280萬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轉增后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元。其中,自然人A增資140萬元,達到200萬元,自然人B增資93.33萬元,達到133.33萬元,自然人C增資46.67萬元,達到66.67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以下簡稱198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guī)定,對股份制企業(yè)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yè)以非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即以受贈資產、撥款轉入等其他來源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照此規(guī)定,自然人A和B應就轉增資本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點三:留存收益計入資本公積 企業(yè)在股改過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將凈資產折合為股本,然后將折合后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科目。對自然人股東來說,同時產生了兩種納稅義務:一是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轉增股本,需按198號文件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凈資產折合股本后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后,這部分數額是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余額,其轉增的資本公積是由企業(yè)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而非“股份制企業(yè)溢價發(fā)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 【典型案例】某企業(yè)改制前凈資產為:股本5000萬元,盈余公積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凈資產合計12000萬元。改制以凈資產2∶1的比例轉增股本,股東權益為股本6000萬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6000萬元。假設股東均為自然人,那么在這次轉增過程中,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萬元-原股本5000萬元)×20%=2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guī)定,留存收益計入資本公積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為該資本公積再次轉增股本時。
風險點四:股權激勵未繳個稅 股權激勵是一種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的資本紐帶關系,使受激勵人能夠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決策、分享經營利潤、承擔市場風險,進一步提高個人長期服務公司發(fā)展的動力。對于股權激勵,不管其體現的形式如何,其實質上都是因為員工因任職受雇獲得的激勵、獎勵或者補償,是一種非現金形式的所得形式,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取得股權所對應的市場公允價值,減去所支付的成本費用后的余額。 【典型案例】某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披露:2008年,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同年4月,該公司將注冊資本由5800萬元增加到6605萬元,C投資有限公司和5位自然人按每股5.97元的價格分別認購了725萬股和80萬股。2008年7月,為獎勵公司管理團隊及其他骨干員工對公司成長所作的貢獻,同時維護管理團隊及技術團隊的穩(wěn)定,該公司又將注冊資本由6605萬元增至6868.48萬元,包括A在內的21名管理人員按以每股凈資產為基礎商定的1.3元/股的價格,以現金出資342.52萬元認購263.48萬股。這21人在該公司的職務從副總經理、部門經理到車間主任不等,而1.3元/股的價格遠低于5.97元/股的外部人士入股價格。故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二者之間的價差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guī)定,計算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風險點五:“對賭條款”形成的后續(xù)收入 對賭協議是以“估值調整機制”為基礎的融資方式,其核心條款是對于目標公司是否可以實現某種業(yè)績或目標,做出正反兩種或然性的約定,即當目標達成時,投資方將繼續(xù)持有股份,融資方分得投資帶來的高額回報;相反,假如目標沒有實現,則融資方需溢價回購投資方股權作為對投資者的補償。 【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fā)方式,收購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權,并約定:2012年~2014年,甲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5000萬元、5500萬元和6000萬元。甲如果未完成業(yè)績承諾,由甲以自有現金方式補足。如果甲超額完成業(yè)績承諾,則每年給予超額部分10%的獎勵。 根據現行稅法規(guī)定,甲如果未完成業(yè)績承諾,以自有現金方式補足時,多征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可以退稅。同時,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收益如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應視為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防止納稅人運用各種名目規(guī)避權益轉讓的財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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